况颖,贵州宗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和办案技巧,擅长于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损害赔偿等,一直秉承严谨、诚信、高效理念... 详细>>
律师姓名:况颖律师
手机号码:15085782899
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89
执业律所:贵州宗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黔西县文化路世纪莲城二期306
【案情回放】
某家食品加工厂是湖北省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梁某,梁某与钟某是大学同学,梁某是湖北人,钟某是广州人。2013年5月19日,梁某因资金周转的问题,向钟某借款10万元,梁某向钟某出具了借条,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钟某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将借款支付给梁某。2014年6月28日,钟某因需用钱,催梁某偿还借款。经过催要,但是梁某仍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钟某向自身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钟某所在的人民法院受理了钟某的立案申请。梁某则认为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梁某所在地)法院受理,于是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冯靖灵律师,冯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纠纷能否在贷款方(即钟某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冯律师分析认为,钟某与梁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该切实遵守和履行。梁某向钟某借款,但未约定履行还款期限,钟某有权随时向梁某主张权利。但钟某能否在自己住所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呢?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义务是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而借款人的义务是偿还借款及利息,出借人与借款人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贷款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在钟某和梁某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钟某作为贷款方,贷款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钟某所在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以梁某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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